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管二字第1129200622號 主旨:因應小犬風來襲,公告劃定「本縣海岸線、漁港泊地及土石流地區等警戒區域範圍」為危險警戒區,非持有通行證者,不得進入,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10時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危險區域,本縣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本縣警察局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應即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漁港泊地船隻准進不准出;危險區域解除警戒另行發布。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三款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檢附本府危險區域公告地點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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